附件 1
适用 9%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
一、农产品
农产品,是指农业、林业、畜牧业、渔业生产的各种植物、
动物的初级产品。
(一)植物类。
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。具
体征税范围为:
1.粮食。
粮食,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。本货物的征税范
围包括小麦、稻谷、玉米、高粱、谷子和其他杂粮(如大麦、燕
麦等),以及经碾磨、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(如面粉,米,
玉米面、渣等)。
切面、饺子皮、馄饨皮、面皮、米粉、挂面等粮食复制品以
及玉米胚芽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、方便面、副食品和各种熟食
品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2.蔬菜。
蔬菜,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、木本植物的总称。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、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。
— 1 —经晾晒、冷藏、冷冻、包装、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,腌菜、
咸菜、酱菜和盐渍蔬菜等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各种蔬菜罐头(罐头是指以金属罐、玻璃瓶和其他材料为容
器,经处理、装罐、密封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各种食品。
下同)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3.烟叶。
烟叶,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。本货物
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、晾烟叶和初烤烟叶。
(1)晒烟叶,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。
(2)晾烟叶,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。
(3)初烤烟叶,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,不包括
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。
4.茶叶。
茶叶,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(即茶青),以
及经吹干、揉拌、发酵、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。本货物的征税范
围包括各种毛茶(如红毛茶、绿毛茶、乌龙毛茶、白毛茶、黑毛
茶等)。
精制茶、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,不属于本货
物的征税范围。
5.园艺植物。
园艺植物,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,如水果、果干(如荔枝干、
桂圆干、葡萄干等)、干果、果仁、果用瓜(如甜瓜、西瓜、哈
— 2 —密瓜等),以及胡椒、花椒、大料、咖啡豆等。
经冷冻、冷藏、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,属于本货物的
征税范围。
各种水果罐头,果脯,蜜饯,炒制的果仁、坚果,碾磨后的
园艺植物(如胡椒粉、花椒粉等)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6.药用植物。
药用植物,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、茎、皮、叶、
花、果实等。
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、丝、块、段等中药饮片,
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干姜、姜黄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7.油料植物。
油料植物,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、茎、叶、
果实、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,如菜子(包括芥菜子)、花
生、大豆、葵花子、蓖麻子、芝麻子、胡麻子、茶子、桐子、橄
榄仁、棕榈仁、棉籽等。
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8.纤维植物。
纤维植物,是指利用其纤维作纺织、造纸原料或者绳索的植
物,如棉(包括籽棉、皮棉、絮棉)、大麻、黄麻、槿麻、苎麻、
苘麻、亚麻、罗布麻、蕉麻、剑麻等。
— 3 —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(洗)麻,属于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。
9.糖料植物。
糖料植物,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,如甘蔗、甜菜等。
10.林业产品。
林业产品,是指乔木、灌木和竹类植物,以及天然树脂、天
然橡胶。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:
(1)原木,是指将砍伐倒的乔木去其枝芽、梢头或者皮的
乔木、灌木,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。
锯材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2)原竹,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、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,
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。
(3)天然树脂,是指木科植物的分泌物,包括生漆、树脂
和树胶,如松脂、桃胶、樱胶、阿拉伯胶、古巴胶和天然橡胶(包
括乳胶和干胶)等。
(4)其他林业产品,是指除上述列举林业产品以外的其他
各种林业产品,如竹笋、笋干、棕竹、棕榈衣、树枝、树叶、树
皮、藤条等。
盐水竹笋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11.其他植物。
其他植物,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人工种植和
— 4 —野生的植物,如树苗、花卉、植物种子、植物叶子、草、麦秸、
豆类、薯类、藻类植物等。
干花、干草、薯干、干制的藻类植物,植物类农产品的下脚
料等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豆制品(如豆腐、豆皮等),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。
(二)动物类。
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。具
体征税范围为:
1.水产品。
水产品,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、虾、蟹、鳖、贝类、
棘皮类、软体类、腔肠类、海兽类动物。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
鱼、虾、蟹、鳖、贝类、棘皮类、软体类、腔肠类、海兽类、鱼
苗(卵)、虾苗、蟹苗、贝苗(秧),以及经冷冻、冷藏、盐渍等
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。
干制的鱼、虾、蟹、贝类、棘皮类、软体类、腔肠类,如干
鱼、干虾、干虾仁、干贝等,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、珍珠,
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
围。
2.畜牧产品。
畜牧产品,是指人工饲养、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。本
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:
— 5 —(1)兽类、禽类和爬行类动物,如牛、马、猪、羊、鸡、
鸭等。
(2)兽类、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,包括整块或者分
割的鲜肉、冷藏或者冷冻肉、盐渍肉,兽类、禽类和爬行类动物
的内脏、头、尾、蹄等组织。
各种兽类、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,如腊肉、腌肉、
熏肉等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各种肉类罐头、肉类熟制品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3)蛋类产品,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,包
括鲜蛋、冷藏蛋。
经加工的咸蛋、松花蛋、腌制的蛋等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
围。
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4)鲜奶,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、杀菌等
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。
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乳》(GB 19645—2010)
生产的巴氏杀菌乳、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》(GB 25190
—2010)生产的灭菌乳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,如酸奶、奶酪、奶油等,不属于
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按照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》(GB 25191—2010)生产
的调制乳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— 6 —3.动物皮张。
动物皮张,是指从各种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,未经鞣制的生
皮、生皮张。
将生皮、生皮张用清水、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、刮里、脱
毛、晒干或者熏干,未经鞣制的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4.动物毛绒。
动物毛绒,是指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、绒发和羽毛。
洗净毛、洗净绒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5.其他动物及其他动物组织。
其他动物,是指水产品、兽类、禽类、爬行类动物以外的动
物,如昆虫类、两栖类动物等。
其他动物组织,是指上述列举以外各种动物的其他组织。本
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:
(1)蚕茧,包括鲜茧和干茧,以及蚕蛹。
(2)天然蜂蜜,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、鲜蜂王
浆等。
(3)动物树脂,如虫胶等。
(4)其他动物组织,如动物骨、动物骨粒、壳、兽角、动
物血液、动物分泌物、蚕种等。
燕窝、干鱼翅、动物排泄物不属于农产品的征税范围。
二、食用植物油
植物油,是指从植物根、茎、叶、果实、花或胚芽组织中加
— 7 —工提取的油脂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
油》(GB 2716-2018),仅指:芝麻油、花生油、豆油、菜籽油、
米糠油、葵花籽油、棉籽油、玉米胚油、茶油、胡麻油、棕榈油、
茴油、毛椰子油、核桃油、橄榄油、花椒油、杏仁油、葡萄籽油、
牡丹籽油,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。
三、食用盐
食用盐,是指符合《食用盐》(GB/T 5461-2016)和《食品
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》(GB 2721-2015)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。
四、自来水
自来水,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、过滤、沉淀、
消毒等工序加工后,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。
农业灌溉用水、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,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。
五、暖气、热水
暖气、热水,是指利用各种燃料(如煤、石油、其他各种气
体或固体、液体燃料)和电能将水加热,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,
以及开发自然热能,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、热
气、热水。
利用工业余热生产、回收的暖气、热气和热水,属于本货物
的征税范围。
六、冷气
冷气,是指为了调节室内温度,利用制冷设备生产的,并通
过供风系统向用户提供的低温气体。
— 8 —七、煤气
煤气,是指由煤、焦炭、半焦和重油等经干馏或汽化等生产
过程所得气体产物的总称。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:
(一)焦炉煤气,是指煤在炼焦炉中进行干馏所产生的煤气。
(二)发生炉煤气,是指用空气(或氧气)和少量的蒸气将
煤或焦炭、半焦,在煤气发生炉中进行汽化所产生的煤气、混合
煤气、水煤气、单水煤气、双水煤气等。
(三)液化煤气,是指压缩成液体的煤气。
八、石油液化气
石油液化气,是指由石油加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低分子量的烃
类炼厂气经压缩成的液体。主要成分是丙烷、丁烷、丁烯等。
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,属于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。
九、天然气
天然气,是指蕴藏在地层内的碳氢化合物可燃气体。主要含
有甲烷、乙烷等低分子烷烃和丙烷、丁烷、戊烷及其他重质气态
烃类。
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、油田天然气、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
然气。
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的天然气,属于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。
十、二甲醚
— 9 —二甲醚,是指化学分子式为 CH3OCH3,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
醚香味,易燃、无毒、无腐蚀性的气体。
十一、沼气
沼气,主要成分为甲烷,由植物残体在与空气隔绝的条件下
经自然分解而成,沼气主要作燃料。
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。
十二、居民用煤炭制品
居民用煤炭制品,是指煤球、煤饼、蜂窝煤和引火炭。
十三、图书、报纸、杂志
图书、报纸、杂志,是指采用印刷工艺,按照文字、图画和
线条原稿印刷成的纸制品。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:
(一)图书,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
进口经营单位进口,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,以及图片。
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(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)、国内印刷
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
编序的境外图书,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二)报纸,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,在各省、自治区、
直辖市新闻出版部门登记,具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报纸。
(三)杂志,是指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,在省、自治区、
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登记,具有国内统一刊号(CN)的刊物。
十四、音像制品
音像制品,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唱
— 10 —片、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。
十五、电子出版物
电子出版物,是指由符合有关规定的出版单位出版或出版物
进口经营单位进口,以数字代码方式,将有知识性、思想性内容
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、光、电等介质上,
通过电子阅读、显示、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,包括
只读光盘(CD—ROM、DVD—ROM 等)、一次写入光盘(CD—R、DVD
—R 等)、可擦写光盘(CD—RW、DVD—RW 等)、软磁盘、硬磁盘、
集成电路卡等,以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。
十六、饲料
饲料,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。本货物的征税
范围包括:
(一)单一大宗饲料,是指以一种动物、植物、微生物或矿
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。其范围仅限于糠麸、酒糟、油饼、
骨粉、鱼粉、草饲料、饲用鱼油、粕类饲料。
(二)混合饲料,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、粮食、粮
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,其中单一大宗饲料、
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 95%的饲料。
(三)配合饲料,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
段的营养需要,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,形成
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(除水分外)的饲料。
(四)复合预混料,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
— 11 —要求量,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(4 种或以上)、
维生素(8 种或以上),由微量元素、维生素、氨基酸和非营养性
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
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。
(五)浓缩饲料,是指由蛋白质、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
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。
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,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、非营养性添
加剂和载体为原料,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,可供牛、羊
等牲畜直接食用,属于浓缩饲料。
宠物饲料,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。
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、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。
十七、化肥
化肥,是指经化学和机械加工制成的各种化学肥料。本货物
的征税范围包括:
(一)化学氮肥,主要品种有尿素和硫酸铵、碳酸氢铵、氯
化铵、石灰氨、氨水等。
(二)磷肥,主要品种有磷矿粉、过磷酸钙(包括普通过磷
酸钙和重过磷酸钙两种)、钙镁磷肥、钢渣磷肥等。
(三)钾肥,主要品种有硫酸钾、氯化钾等。
(四)复合肥料,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或混配制成含有氮、
磷、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营养元素的肥料。含有两种的称二
元复合肥料,含有三种的称三元复合肥料,也有含三种元素和某
— 12 —些其他元素的叫多元复合肥料。主要产品有硝酸磷肥、磷酸铵、
磷酸二氢钾肥、钙镁磷钾肥、磷酸一铵、磷粉二铵、氮磷钾复合
肥等。
(五)微量元素肥,是指含有一种或多种植物生长所必需的,
但需要量又极少的营养元素的肥料,如硼肥、锰肥、锌肥、铜肥、
钼肥等。
(六)其他肥,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其他化学肥料。
硝酸铵不属于化肥的征税范围。
十八、农药
农药,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、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
药剂。
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,如杀虫剂、杀菌剂、除草剂、
植物生长调节剂、植物性农药、微生物农药、卫生用药、其他农
药原药、制剂等。
十九、农机
农机,是指用于农业生产(包括林业、牧业、副业、渔业)
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,以及小农具。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包括:
(一)拖拉机,是指以内燃机为驱动牵引机具从事作业和运
载物资的机械,包括轮拖拉机、履带拖拉机、手扶拖拉机(包括
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)、机耕船。
(二)土壤耕整机械,是指对土壤进行耕翻整理的机械,包
— 13 —括机引犁、机引耙、旋耕机、镇压器、联合整地器、合壤器、其
他土壤耕整机械。
(三)农田基本建设机械,是指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专用机
械,包括开沟筑埂机、开沟铺管机、铲抛机、平地机、农用挖掘
机、其他农田基本建设机械。
(四)种植机械,是指将农作物种子或秧苗移植到适于作物
生长的苗床机械,包括播作机、水稻插秧机、栽植机、地膜覆盖
机、复式播种机、秧苗准备机械、卷帘机。
(五)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,是指农作物在生长过程中的管
理、施肥、防治病虫害的机械,包括机动喷粉机、喷雾机(器)、
弥雾喷粉机、修剪机、中耕除草机、播种中耕机、培土机具、施
肥机、频振式杀虫灯、自动虫情测报灯、粘虫板。
(六)收获机械,是指收获各种农作物的机械,包括粮谷、
棉花、薯类、甜菜、甘蔗、茶叶、油料等收获机。
(七)场上作业机械,是指对粮食作物进行脱粒、清选、烘
干的机械设备,包括各种脱粒机、清选机、粮谷干燥机、种子精
选机。
(八)排灌机械,是指用于农牧业排水、灌溉的各种机械设
备,包括喷灌机、半机械化提水机具、打井机、农用水泵。
(九)农副产品加工机械,是指对农副产品进行初加工,加
工后的产品仍属农副产品的机械,包括茶叶机械、剥壳机械、棉
花加工机械(包括棉花打包机)、食用菌机械(培养木耳、蘑菇
— 14 —等)、小型粮谷机械、农用柴油机、密集型烤房设备、蔬菜清洗
机。
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,不属于本货物的征
税范围。
(十)农业运输机械,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运输
机械,包括人力车(不包括三轮运货车)、畜力车、拖拉机挂车
和三轮农用运输车。
农用汽车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十一)畜牧业机械,是指畜牧业生产中所需的各种机械,
包括草原建设机械、牧业收获机械、饲料加工机械、畜禽饲养机
械、畜产品采集机械、养鸡和养猪设备系列产品、动物尸体降解
处理机。
(十二)渔业机械,是指捕捞、养殖水产品所用的机械,包
括捕捞机械、增氧机、饵料机。
机动渔船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。
(十三)林业机械,是指用于林业的种植、育林的机械,包
括清理机械、育林机械、树苗栽植机械。
森林砍伐机械、集材机械不属于本货物的征收范围。
(十四)小农具,包括畜力犁、畜力耙、锄头和镰刀等农具。
农机零部件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。
二十、农膜
农膜,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地膜、大棚膜。
— 15 —